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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四川华荣投资有限公司、王晓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华荣投资有限公司,王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74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法定代表人:胡志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晓军,男,生于1962年,住上海市徐汇区。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本院受理四川华荣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王晓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签约备案号为102914号《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予以解除。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玉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