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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3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瑞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瑞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林鸿江,王丽娜,福建省泉州市南贸粮油有限公司,南盈化工(泉州)有限公司,林剑英,林水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3596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佳良,男。被告瑞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冈丰树,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敏,女。委托代理人高紫玲,女。第三人福建省泉州市南贸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林鸿江。第三人南盈化工(泉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王丽娜。第三人林剑英,男,198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第三人林鸿江,男,1949年7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第三人林水泳,男,1954年9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第三人王丽娜,女,1981年7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受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瑞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泉州市南贸粮油有限公司、南盈化工(泉州)有限公司、林鸿江、林水泳、王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第三人福建省泉州市南贸粮油有限公司、南盈化工(泉州)有限公司、林鸿江、林水泳、王丽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938,449.06元或查封、扣押第三人福建省泉州市南贸粮油有限公司、南盈化工(泉州)有限公司、林鸿江、林水泳、王丽娜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第三人福建省泉州市南贸粮油有限公司、南盈化工(泉州)有限公司、林鸿江、林水泳、王丽娜的银行存款2,938,449.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智永审 判 员  张 炜人民陪审员  赵传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