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5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王振士与广州厚森工艺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士,广州厚森工艺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1346号原告王振士,男,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广州厚森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喻云,经理。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士与被告广州厚森工艺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文审 判 员  张璐璐代理审判员  马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洪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