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黄正国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正国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725号罪犯黄正国。现在我监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3日作出(2000)榕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正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9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2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1年7月20日交付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8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06年2月8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3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8年6月20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7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22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又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4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正国自上次减刑以来,不断增强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曾因谩骂他犯被扣1分,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并改正错误,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合格。参加劳动,从事夜值星员工种,能完成任务。2013年1月因担任“应急组”成员,表现突出,奖1分。2013、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自2013年1月起至2016年1月止共获得达标分28.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考核奖、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正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2月8日至2016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