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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周某丙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663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甲。被执行人周某乙。被执行人周某丙。被执行人周某丁。申请执行人周某甲与被执行人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成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位于荣成市港西镇泊子周家村地号为02090169号房屋归周某甲所有。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荣成市国土资源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房屋土地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成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周某甲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