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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4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04刑初58号公诉机关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77年3月14日,汉族,高中文化,绵阳市人,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杨茗渊,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游检诉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小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慧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杨茗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绵阳市游仙区游仙东路“科学城文化艺术广场”内帮人拆卸窗帘和地毯时,趁“豪俊艺麟金丝楠馆”无人看守之机,从一楼翻窗进入馆内,将该馆内的4件木雕、1套桌椅、1面屏风、4只钢笔、1副象棋盗走。次日下午,杨某某向该馆负责人承认自己盗窃的事实,在豪俊艺麟金丝楠馆处退还赃物时被侦查人员挡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72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的归案情况说明,证人陈某、张某某、赵某某证言,失主何某某陈述,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以及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照相,监控视频截图,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物价鉴定结论,刑事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小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鸣飞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