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民终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曹兆刚与盐城大洋湾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盐城市中泰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兆刚,盐城大洋湾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11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曹兆刚,男,1978年6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上诉人(反诉被告)盐城大洋湾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新洋村六、七组(8)。法定代表人洪登亚,总经理。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淑明,亭湖区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盐城市中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158号610室。法定代表人孙轶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兆刚、盐城大洋湾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盐城市中泰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商初字第0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商初字第05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曹兆刚、盐城大洋湾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周永军审 判 员 周瑞星代理审判员 徐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云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