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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商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与盐城汉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盐城汉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商初字第80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619号。负责人戴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常军,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汉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青墩镇柴坎村。法定代表人孔正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与被告盐城汉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119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朱凤春人民陪审员  陈祝法人民陪审员  朱传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