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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2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与李常文、郝娟娟、刘雄海、徐艳秋、任学武、刘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刘雄海,徐艳秋,李常文,郝娟娟,任学武,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21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住所地朝阳东街36号。法定代表人张健,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雄海,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平罗县。被执行人徐艳秋,女,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平罗县。被执行人李常文,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平罗县。被执行人郝娟娟,女,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平罗县。被执行人任学武,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刘静,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平罗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申请执行李常文、郝娟娟、刘雄海、徐艳秋、任学武、刘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房管、车管、金融机构,李常文、郝娟娟、刘雄海、徐艳秋、任学武、刘静均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刘雄海、徐艳秋、任学武、刘静无房产信息,李常文、郝娟娟名下在大武口区有房屋一套,已抵押,被执行人刘雄海、徐艳秋在平罗县有房产一套,申请人不要求处理,我院已查封该房产,除此之外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被执行人代理人李伟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2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32764元,执行费391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柳永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