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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何泽涨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泽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546号罪犯何泽涨。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2日作出(2002)泉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泽涨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赃款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2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5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交付执行后,发现漏罪于2003年11月11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泉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0元。责令其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5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81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何泽涨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102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210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34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泽涨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历年测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服装加工车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21.6分。2013、2014、2015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泽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12月5日至2019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