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55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许培鹏与谢东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培鹏,谢东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5579-1号原告许培鹏,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黄映辉,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东华,男,汉族,住址:湖南省资兴市。本院受理原告许培鹏诉被告谢东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告谢东华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产的查封登记。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谢东华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屈子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祝伟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