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何良珍与潮洪、杨玲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良珍,潮洪,杨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财保23号申请人何良珍,女,汉族,1975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潮洪,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杨玲,女,汉族,1970年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何良珍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潮洪、杨玲价值434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何良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潮洪、杨玲银行存款434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浩(实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