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少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段德华与陶俊东、青岛利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乳山华玺酒店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德华,陶俊东,青岛利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乳山华玺酒店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乳少民初字第123号原告段德华。委托人代理人郑艳,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俊东。被告青岛利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乳山华玺酒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胜利街**号。负责人刘奉春,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琅,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小凤,公司职员。原告段德华与被告陶俊东、青岛利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乳山华玺酒店分公司(以下简称乳山华玺酒店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德华及委托代理人郑艳,被告乳山华玺酒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宋琅、王小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德华诉称,2014年11月28日下午1时许,原告驾驶三轮车在工地通道东侧停车等待,准备拉混凝土。被告陶俊东驾驶拖拉机从通道坡上冲下来,将原告三轮车撞翻,导致原告受伤。被告陶俊东已支付大部分医疗费及1500元护理费。事故发生后,经乳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此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被告陶俊东在乳山市安监局询问笔录中称被告乳山华玺酒店分公司施工工地通道坡度太大,地下室没有照明设施,才导致其未看清原告停放的三轮车相撞。现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511.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误工费15000元、护理费1382元、伤残赔偿金13879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459.85元、鉴定费1300元、交通费18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共计168501.08元。被告陶俊东辩称,此次事故的产生是因原告停放车辆不当,在地下室没有照明设施情况下停放在坡道并转弯处,原告没有车辆灯光,导致事故发生,原告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陶俊东受雇于青岛鲁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在雇佣劳动中发生事故,因此对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乳山华玺酒店分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被告尚未成立,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8日下午1时许,原告驾驶三轮车在乳山华玺酒店分公司负一楼施工工地通道东侧停车等待,准备拉混凝土。被告陶俊东驾驶拖拉机从通道坡上冲下来,将原告三轮车撞翻,导致原告受伤。事后原告段德华被送往乳山市人民医院治疗,原告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1、胸部外伤并双侧多发肋骨骨折;2、头部外伤;3、面部损伤;4、左上肢损伤;5、肱二头肌损伤断裂;6、前臂拇指屈肌断裂。原告住院29天。原告自行委托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鉴定,于2015年4月30日出具鲁永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18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段德华其损伤构成七级伤残。2、段德华休治时间为5个月(含住院期间)。3、段德华护理时间为住院期间,其伤后第1周2人护理,其余时间1人护理。”鉴定费1300元。原告住院期间一直由其女婿姜坤陪护。被告陶俊东已支付大部分医疗费及1500元护理费,尚有2511.23元未支付。事故发生后,经乳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此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乳山市安监局对被告陶俊东询问笔录中载明其驾驶38马力四轮拖拉机,后挂8米长拖盘拉四、五吨钢管送往华玺酒店地下室,在地面到地下室的下坡向里走的时候,由于坡度太大,拉的东西多,地下室没有照明,没有看清坡底一侧停的三轮车,由于刹不住车,为了躲开左侧加工钢筋的五、六个工人,就向右打了一下方向,结果撞至三轮车上,造成三轮车侧翻,段德华伤。周围工人报警并将段德华送往医院。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10月26日对原告鉴定意见出具补充说明对原告段德华的伤残若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其手功能丧失程度构成九级伤残,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庭审中原告亦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计130766.35元,其他诉讼请求不变。另查明原告段德华住乳山市前源小区14号楼2单元403室。姜坤住乳山市城东二区12号楼3-502室。段德华父亲段云芝已去世,母亲于伦香共有四名子女。再查明,2015年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545元,2015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8748元。本案经调解无效。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乳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原告的住院病历、门诊病历、医疗费单据、司法鉴定书、乳山市安监局询问笔录等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陶俊东驾驶车辆在施工工地上因观察不周、刹车不灵、躲避他人将在停在工地的三轮车上的原告撞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陶俊东应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被告陶俊东认为其受青岛鲁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佣,应由青岛鲁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未提供其系受青岛鲁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佣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陶俊东认为此次事故原告未打开车灯,亦存在过错,本院认为被告陶俊东观察不周、刹车不灵、躲避他人导致事故发生致原告损伤,原告在此事故中并无过错,故被告陶俊东这一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段德华以被告乳山华玺酒店分公司未安装照明设施,导致事故发生,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陶俊东因观察不周、刹车不灵、躲避他人导致事故发生,并不是因未有照明设施而必然发生事故。且被告乳山华玺酒店分公司成立时间为2015年6月5日,具体施工人并不是被告乳山华玺酒店分公司,故原告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段德华称其受于开强雇佣,月工资为3000元,要求被告赔偿误工损失,原告提供证人证实,但不足以证实其工资的固定性,故误工费应按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宜。原告段德华要求按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于伦香的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因于伦香居住在乳山市下初镇三甲村,故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按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按法律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计入伤残赔偿金。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综合考虑原告的年龄及在家庭中起到的作用、所受伤害程度等因素,原告的精神抚慰金以2000元为宜。据此原告段德华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2511.23元;2、误工费为31545元÷12个月×5个月=13143.75元;3、护理费31545元×÷365天×29天=2506.32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29天=870元;5、伤残赔偿金31545×20年×22%+8748元÷4人×5年×22%=141203.7元;6、交通费180元;7、鉴定费1300元;8、精神抚慰金2000元。原告段德华要求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陶俊东赔偿原告段德华医疗费2511.23元;二、被告陶俊东赔偿原告段德华误工费13143.75元;三、被告陶俊东赔偿原告段德华护理费2506.32元;四、被告陶俊东赔偿原告段德华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五、被告陶俊东赔偿原告段德华伤残赔偿金141203.7元;六、被告陶俊东赔偿原告段德华交通费180元;七、被告陶俊东赔偿原告段德华鉴定费1300元;八、被告陶俊东赔偿原告段德华精神抚慰金2000元。以上一至八项合计为163715元,由于被告段德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八、驳回原告段德华要求被告青岛利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乳山华玺酒店分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30元,由原告段德华负担1656元,由被告陶俊东负担35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 明人民陪审员 沙少峰人民陪审员 王希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