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4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殷付恩与应朋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付恩,应朋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744号原告殷付恩,男,汉族,1950年7月15日生。被告应朋杨,男,汉族,1982年3月18日生。本院审理原告殷付恩诉被告应朋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告应朋杨向本院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其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为“郾城区黑龙潭乡老应村10组6号”,召陵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依据上述规定,被告应朋杨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系在郾城区,原告殷付恩的起诉,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殷付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广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卓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