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3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薛景艳申请执行董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景艳,董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3执89号申请执行人薛景艳,女,1966年,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董亮,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薛景艳申请执行董亮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依民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5230.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依民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辉审判员 高铁军审判员 赵庆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卞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