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23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薛景艳申请执行董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景艳,董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3执89号申请执行人薛景艳,女,1966年,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董亮,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薛景艳申请执行董亮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依民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5230.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依民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辉审判员  高铁军审判员  赵庆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卞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