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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民初8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周志康与湖北瑞宁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缤购天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康,湖北瑞宁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缤购天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892-1号原告周志康。被告湖北瑞宁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宁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雀。被告武汉缤购天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缤购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康与被告瑞宁公司、缤购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康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责令被告瑞宁公司返还原告周志康被扣押的货品(详见货品清单)。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志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告瑞宁公司返还原告周志康被扣押的货品(详见货品清单),或由原告自行取回,被告不得妨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 伟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淦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