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开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洛阳金诺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长沙宝晶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金诺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长沙宝晶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洛开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洛阳金诺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朝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涛,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丽,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长沙宝晶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宁乡县。法定代表人:谢正凯。上列原告洛阳金诺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宝晶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方涛和张亚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加工合同,约定被告按约定质量标准对原告提供的蓝宝石片进行加工。其中,40×30×8规格为1000片,加工费60000元;40×34×8规格为1000片,加工费62000元。第一批次产品各100片为合同内打样,如达不到质量要求,原告有权终止合同。被告需保证成品率大于95%,对于超出次品率5%的部分,损失的材料费按照每片90元的标准在加工费中扣除。另外,如延期交付款项或产品时,违约方需支付的违约金按每延期2个工作日,支付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1%,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货款的10%。如被告延期交货超过合同约定的一倍时间,原告有权终止合同,保留追诉被告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签订后的2015年6月2日,原告将第一批200片蓝宝石发送给被告,又在6月30日前陆续将2000片蓝宝石发送给被告。被告在2015年6月24日交付了两种规格的蓝宝石成品片各10片,又在6月30日交付了两种规格的蓝宝石成品片各50片。因质量不合格,被告交付的蓝宝石成品片陆续被原告的客户退回,故状诉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加工合同;(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71000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针对诉称,原告提交证据:1、加工合同;2、快递单及发货单;3、送货单;4、回复函;5、退货清单。被告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加工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加工蓝宝石片。其中,40×30×8规格的1000片,单价60元,加工费60000元;40×34×8规格的1000片,单价62元,加工费62000元。第一批次产品(各100片)为合同内打样,如质量达不到要求,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双方在合同中以设计图和文字说明的方式对技术质量标准进行明确的约定。双方在合同违约责任一项中还约定,原告收到被告加工后的产品,按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如不符合标准,由此造成的损失费用(每片90元),在加工费中扣除。被告应保证成品率大于95%,对于次品率超过5%的部分,所损失的材料费用(每片90元)在加工费中扣除。此后,原告以快递的方式陆续将2000片蓝宝石原料片交付给被告。被告加工后陆续向原告交付了120片成品,但均存在质量问题。另查明,被告于2015年7月8日复函原告,主要载明:1、6月25日交付的40×30×8和40×34×8各10片全部有崩边和倒角不均匀情况,就到边工艺进行了研究和改进。2、7月3日交付的40×30×8和40×34×8各50片,有46片因快递野蛮作业造成的后果我们深感遗憾,快递公司答复已经报案,可以按实际价值赔偿,我们以后注意安全投递。3、其余所交54片存在的问题,我们进行了分析和排查,在平磨上问题较为明显。4、对于所退原料203片,及7月3日所致问题函是我公司技术人员加工过程中的一些总结和报告。5、按计划在7月3日一定交一批合格产品。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5年6月2日签订的《加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成立有效。原告提交的被告复函可以证明,被告交付的120片成品存在质量问题,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有权终止合同,故原告诉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依法被告应当退还未加工的原料,并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交付的产品不合格,又不退还剩余的原料,理应按照双方在合同约定每片损失90元的标准赔偿原告。但是,被告的复函也证明了其已经退给原告203片原料。在复函其他内容都真实的情况下,被告单独就该部分事实做虚假陈述有悖常理。且原告有关该203片原料,被告又取走的诉辩意见,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因此,该203片在计算损失时应当予以扣减。另外,合同约定了5%的次品率,也应当予以扣除。综上,原告的损失应为(2000-203)×95%×90=153643.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洛阳金诺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和被告长沙宝晶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签订的《加工合同》。二、被告长沙宝晶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洛阳金诺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损失153643.50元。三、以上第二项给付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洛阳金诺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820元,由被告承担3432元,原告承担38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杰人民陪审员 张识博人民陪审员 白利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