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周肖红与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肖红,赵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2381号原告:周肖红,女,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被告:赵波,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肖红诉被告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肖红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波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周肖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肖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周肖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费帅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