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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706号申请执行人常某某被执行人韩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2015)横民初字第03191号一案中,确定由被执行人韩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常某某本金2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27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8‰计算)。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于2016年3月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900元。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韩某某的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陕KQ02**,车辆识别代码为LJDDAA226A0362773,发动机号A542126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3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如发审 判 员  余世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学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