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某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1115号原告高某某,男,生于1983年8月15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84年6月4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高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判员 :崔丽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柳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