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财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湖北枫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宜昌骏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枫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骏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财保130号申请人:湖北枫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东方红村东方雅园12栋1层商4室。法定代表人:张才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文劲,湖北君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宜昌骏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城东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王俊。申请人湖北枫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投资组建宜昌顺捷置业有限公司,2012年11月29日,双方签订《合同书》,约定申请人将其在宜昌顺捷置业有限公司所持股份转让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500万元股权转让费,双方详细约定了支付时间、利息计算、争议解决等内容。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仅支付利息610万元,其余款项并未如约给付。现申请人拟向本院起诉,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逃避给付义务,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宜昌骏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70.32万元或其他相应的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湖北枫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宜昌骏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70.32万元或其他相应的等值财产。冻结、查封、扣押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1000万元范围内为申请人湖北枫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克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