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2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阳江市银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庞志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银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庞志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02民初992号原告:阳江市银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河堤北路****楼。法定代表人:梁建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祺祥,广东德良(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婷,广东德良(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志奇,男,汉族。原告阳江市银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银基公司)诉被告庞志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红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祺祥、李晓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庞志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银基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14年6月签订《银基商厦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租赁的位于阳江市河堤北路xxx1至4层部分商铺、面积共8600平方米的商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于每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按照每月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合计43000元/月。合同签订后,原告一直积极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依约为被告的商铺提供完善的物业服务,但是被告自2015年7月1日起便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共款344000元。该款项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收未果。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6月签订的《银基商厦物业管理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34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44000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本息之日止)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庞志奇没有答辩,也没有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被告(甲方)因租赁阳江市河堤北路xxx一至四层部分商铺,建筑面积8600.00平方米,而与原告(乙方)签订《银基商厦物业管理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包括房屋建筑共有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护养、运行和管理,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公共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被告按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月,共43000元(5元×8600平方米)向原告缴交物业管理费,缴交时间为每月5号前付清,合同期限为2014年6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止。被告在甲方代表一栏签名,并盖指模,原告在乙方一栏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原告(乙方)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2016年3月1日,原告以被告未依约支付物业管理费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如诉称。诉讼中,原告主张合同签订后,被告的物业管理费支付至2015年7月1日,2015年7月1日之后的物业管理费未付,现尚欠8个月共344000元,被告无到庭抗辩。另查明,原告银基公司是一间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营业执照、《银基商厦物业管理合同》、被告身份证、庭审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经综合分析,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银基公司与被告庞志奇签订的《银基商厦物业管理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在履行过程中,原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但被告未依约支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诉讼中,原告主张合同签订后,被告的物业管理费支付至2015年7月1日,2015年7月1日之后的物业管理费未付,现尚欠8个月共344000元,被告无到庭抗辩,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344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庞志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阳江市银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庞志奇于2014年6月签订的《银基商厦物业管理合同》;二、限被告庞志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物业管理费344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阳江市银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庞志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红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