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4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郭晓卿,朱兴华与邹志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兴华,郭晓卿,邹志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4046号原告朱兴华,男,194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郭晓卿,女,194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吴轶,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志,男,1976年9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委托代理人吴艳君,重庆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兴华、郭晓卿与被告邹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兴华、郭晓卿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兴华、郭晓卿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兴华、郭晓卿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718元,由原告朱兴华、郭晓卿负担。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