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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4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郭晓卿,朱兴华与邹志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兴华,郭晓卿,邹志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4046号原告朱兴华,男,194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郭晓卿,女,194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吴轶,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志,男,1976年9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委托代理人吴艳君,重庆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兴华、郭晓卿与被告邹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兴华、郭晓卿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兴华、郭晓卿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兴华、郭晓卿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718元,由原告朱兴华、郭晓卿负担。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