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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3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廖加贵与龙德虎、姜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加贵,龙德虎,姜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3民初322号原告廖加贵,男,生于1973年11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告龙德虎,男,生于1973年8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告姜惠,女,生于1981年9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加贵与被告龙德虎、姜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加贵未按受理通知书的规定,自收到受理通知书次日起的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戴德武人民陪审员  岑永昶人民陪审员  郑循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大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