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3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廖加贵与龙德虎、姜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加贵,龙德虎,姜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3民初322号原告廖加贵,男,生于1973年11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告龙德虎,男,生于1973年8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告姜惠,女,生于1981年9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加贵与被告龙德虎、姜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加贵未按受理通知书的规定,自收到受理通知书次日起的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戴德武人民陪审员 岑永昶人民陪审员 郑循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大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