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7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7449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张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计人民币7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