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执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严祥明、严治威、张和喜、沈运珍与屈建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祥明,严治威,张和喜,沈运珍,屈建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393号申请执行人严祥明,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严治威,男,200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严祥明,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严治威之父。申请执行人张和喜,男,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沈运珍,女,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严祥明,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屈建峰,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光明街。负责人白益华,系该公司经理。严祥明、严治威、张和喜、沈运珍与屈建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蓝民初字第01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严祥明、严治威、张和喜、沈运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执行。严祥明、严治威、张和喜、沈运珍与屈建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61197.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屈建峰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7565.92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公司交纳了执行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严祥明已经领取。经查,被执行人屈建峰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目前无执行条件。经询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严祥明之意见,其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蓝执字第003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侯锦萍代理审判员 王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