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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1487号原告赵某某,女性,汉族,1977年0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周某,男性,汉族,1976年09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何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