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谢建兴与邱慎典、邱守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兴,邱慎典,邱守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696号原告谢建兴,男,汉族,1971年10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陈琴,女,1976年2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邱慎典,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邱守养,男,194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俩被告委托代理人林新福,连江县第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建兴与被告邱慎典、邱守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建兴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建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缪彬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