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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2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章杰与管大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杰,管大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752号原告:章杰,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委托代理人:汪兵兵,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大义,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范美金,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珂,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田承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杰诉被告管大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章杰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章杰负担。审判员  王有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