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夏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7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委托代理人:杨继标,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夏某。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民终字第2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机械地认为夏某账户无余额就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错误。1、夏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盐城建行)的账户(卡号6255)自2008年2月26日起至2010年3月23日止,王某数次存入合计129000元,被夏某隐藏转移。2、夏某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以下简称盐城华泰公司)自2008年2月26日至2012年9月28日止的资金进出明细中,可以看出转取现金18余万元。3、王某从2008年1月至2008年8月期间,9次存入现金112810元到夏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盐城农行)账户,被夏某隐藏、转移。4、以上这些资金来源都是王某向王学山、王晓辉、王学涛等人借来的,被夏某隐藏、转移。5、王某与夏某虽结婚1年多,但双方实际同居只有几个月时间,由于感情淡薄,未生育小孩。因为夏某的哄骗,王某将婚前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约定为共同共有,以讨得夏某的欢心,然而,夏某在得到房屋产权之后,并未与王某改善夫妻关系。王某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提出离婚,夏某因此得到房屋补偿款20余万元。而王某却背上了近40万元的外债。造成了王某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负担。故依法对本案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亭湖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的(2011)亭民初字第2624号民事判决,对王某、夏某的婚姻关系作出了处理。同时,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共同债务的偿还进行了约定。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是王某要求分割夏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提起的诉讼,但是,王某对夏某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隐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不能举证证明。审理中,一审法院根据王某的申请并依职权调查了夏某在盐城建行账户(卡号6255),自2008年2月26日起至2012年9月28日止的资金进出明细。从2011年6月27日王某起诉离婚后,该账户无余额。一审法院还调查了夏某在盐城华泰公司自2008年2月26日起至2012年9月28日止的资金进出明细。从2011年6月27日王某起诉离婚后,该账户无余额。二审法院依职权调查了夏某在盐城农行账户(卡号6270)自2008年2月22日起至2012年11月21日止的资金进出明细。2011年6月26日,该账户余额为28.15元,2012年7月14日该账户余额为零。因王某所诉的夏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不足,故一、二审判决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王某申请再审认为,其向夏某在盐城建行账户数次存入129000元、其向夏某在盐城农行账户9次存入112810元均被夏某隐藏、转移和夏某从盐城华泰公司转取18余万元的理由,无证据证实。王某的另两点申请理由,认为其资金来源是“向王学山、王晓辉、王学涛等人的借款被夏某隐藏、转移……”和其“与夏某虽结婚1年多,但双方实际同居只有几个月时间,……感情淡薄……”等,与本案不属同一个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查范畴。王某申请再审的理由,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二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公正。综上,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武 孙审 判 员 丁争鸣代理审判员 成荣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