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浙江万维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台州黄岩分公司与���云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万维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台州黄岩分公司,胡云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1415号原告:浙江万维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台州黄岩分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横街东路*****号。代表人:施新忠,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潘帆,该公司员工。被告:胡云初。原告浙江万维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台州黄岩分公司(以下简称万维公司)与被告胡云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胡云初偿还本金133700元及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原告对被告胡云初所有的浙J×××××号驰鹏牌小型越野轿车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款项在上述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0月16日,被告胡云初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承诺于2015年11月15日归还上述借款,并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驰鹏牌4S4WX98H小型越野客车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同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借款133700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被告胡云初未归还上述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云初在判决发生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万维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台州黄岩分公司借款1337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若被告胡云初未能如期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则原告浙江万维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台州黄岩分公司可就被告胡云初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驰鹏牌4S4WX98H小型越野客车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7元,减半收取1513.50元,由被告胡云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27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庞婷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洁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