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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53民初1775号原告:陈某,女,1985年5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永林,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黄某,男,1986年2月7日生,汉族。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艺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永林、被告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2014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打架,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经常因为小事殴打原告,甚至在原告怀孕之后还是经常殴打原告,双方已于2015年12月开始分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特起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基础好,2009年结婚,2010年离婚,后来由于亲戚朋友劝解,2014年复婚,婚后确实因为意见不同吵架,有过抓扯,我们是从2016年3月开始分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多年,曾有过一次婚姻,于2014年12月19日复婚,由于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2016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散步,散步时原告抱怨被告不关心原告,双方发生争执,回家后,被告叫原告搬走,原告不愿搬走,还要求睡主人房,由于之前主人房一直是被告一人睡,所以只有一个枕头,原、被告双方都不愿去拿枕头,2人为抢夺枕头抓扯起来,原告掐住被告脖子用脚踩被告,被告扇了原告一耳光,当天晚上,原告父母及被告姐姐来劝解2人,2人和好。2016年3月19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来被告认错,双方未履行协议。另查明,原告已怀孕八个月左右。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恋爱时间长,其婚姻基础较好,双方经历磨难离婚后复婚,可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也有抓扯,但是并未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再加上原告已怀孕八个月,婚姻并非儿戏,本院希望双方能够多一点包容心和责任感,努力挽回夫妻感情,互相体谅,相互扶持,积极克服家庭矛盾。原告主张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故原告提起的本次离婚诉讼请求,证据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本次离婚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收120元,此款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唐艺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