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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8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502号原告黄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