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8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502号原告黄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