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4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6)渝0113民初4625号原告田某甲,女,194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张某乙,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田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甲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田某甲负担。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