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民二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杨志仁与柳州市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仁,柳州市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二初字第260号原告:杨志仁。委托代理人:黄河,柳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柳州市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跃进路。法定代表人:黄建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韦龙胜,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杨志仁诉被告柳州市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志仁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仁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9元(原告杨志仁已预交),减半收取2224.5元,由原告杨志仁负担。审 判 长 谢环珍人民陪审员 奚增华人民陪审员 凌鸿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