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4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梁飞与余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飞,余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4执9号申请执行人梁飞,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余燕,女,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昌民初字第5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梁飞申请执行余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飞与被执行人余燕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德昌民初字第5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冯 勇审 判 员 张选智代理审判员 卢泰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