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24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林某1与林某2、姚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1,林某2,姚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1913号原告:林某1,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付国军,兴安盟”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某2,男,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突泉县。被告:姚某,女,1954年7月19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突泉县。原告林某1诉被告林某2、姚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林某1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2因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林某2负担。审判长  于秀梅审判员  宋 建审判员  苏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