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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辛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民初877号原告辛某某,女,汉族,住禹城市。被告秦某某,男,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秦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对被告秦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昝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学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