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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民执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周玉夫、夏绍斌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夫,夏绍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丽青民执字第789号申请执行人周玉夫被执行人夏绍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丽青商初字第70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夏绍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夏绍斌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夏绍斌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夏绍斌(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03的存款欧元4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益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信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