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牛文静与甄露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文静,甄露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201号原告牛文静,女,汉族,1984年12月12日。委托代理人陈喜月,关系。被告甄露雨,女,汉族,1989年11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文静诉被告甄露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文静撤回对被告甄露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法院减半收取后,原告负担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赵丽霞人民陪审员 蒋成梅人民陪审员 黄晓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