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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牛文静与甄露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文静,甄露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201号原告牛文静,女,汉族,1984年12月12日。委托代理人陈喜月,关系。被告甄露雨,女,汉族,1989年11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文静诉被告甄露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文静撤回对被告甄露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法院减半收取后,原告负担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赵丽霞人民陪审员  蒋成梅人民陪审员  黄晓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