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921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曹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1民初430号原告曹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诉讼费。为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