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1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曹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1民初430号原告曹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诉讼费。为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