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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娄大明诉贾志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大明,贾志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1252号原告:娄大明,男,委托代理人:候雅琴,委托代理人:娄丽丽,被告:贾志双,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575元,由原告承担2787.5元;其余2787.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倪 华人民陪审员  高艳波人民陪审员  来瑞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