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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靳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1005号原告:靳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刘自刚。原告靳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靳某以被告张某正在住院期间且经家人劝解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靳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理,原告靳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秀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