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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11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博信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中民、怀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博信达建材有限公司,汪中民,怀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11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博信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甘松发,总经理。被执行人:汪中民,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怀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黄国富,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2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能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划拨被执行人怀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75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文凯审判员  黄 魏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