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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2123王学国与李春江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国,李春江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2123号原告王学国,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李春江,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国与被告李春江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国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树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