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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02民初37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2年1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树平,怀化市鹤城区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男,汉族,1974年9月23日出生。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代理人吴树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10年下半年,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接触后认识,双方自由恋爱,于次年11月自愿登记结婚,双方无共同财产,同年12月原告怀孕流产医生建议不可同房后,双方开始分居至今。2012年9月23日生育一子。2013年3月起,因被告饮酒到原告小区吵闹,原告及家人规劝和制止无效而多次报警解决;同年6月,原、被告带家人到芷江县公坪镇河边游泳时,原告发现被告手机里有一姓名为“爱人”的女人呼叫后,彼此感情进一步淡薄。被告因无职业没有收入,一直没有对家庭生活和经常生病的儿子尽到抚养义务,因喜欢饮酒经常无法自制而到原告居住的小区吵闹,原告为此多次报警请求警备解决并于2014年上半年随父母回四川老家生活,2015年原告提起离婚诉讼,鹤城区法院于7月27日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儿子由原告王某某抚养,并由被告按同城标准支付儿子从出生至成年共18年的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何某某未到庭,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4日在怀化市鹤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9月23日生育一子,原告一直抚养小孩至今。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而发生矛盾。2015年6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判如诉请。上述事实,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当庭举证,本院予以确认,有以下证据证实: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一本,证实原、被告的合法婚姻关系;3、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实原、被告婚生子的身份情况;4、证人彭后秋的证言以及报警案件登记表,证实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矛盾;5、(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实原告曾于2015年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6、庭审笔录一份,证实本案的其他情况。本院认为:原告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半年后,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可以认定双方无和好可能,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一直由原告抚养,且原告在庭审中表示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故仍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并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全部抚养费。本案诉讼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甘密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何晶晶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