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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熊某甲、许某等与熊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甲,许某,熊某乙,熊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1238号原告:熊某甲。原告:许某。原告:熊某乙。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敏,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甲、许某、熊某乙与被告熊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甲、许某、熊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甲、许某、熊某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熊某甲、许某、熊某乙负担。审判员 :段一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