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81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字第709号原告徐某某,女,57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薛某某,男,54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洪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