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胡瑞侠与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瑞侠,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648号原告胡瑞侠,女,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郑彦,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长虹,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艳,女,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胡瑞侠与被告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依原告在诉状中所列被告王艳的住所地不明确,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经本院查询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王艳应诉,故依法驳回原告胡瑞侠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瑞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志勇代理审判员 陈潇璇人民陪审员 姜西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詹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