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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贵法执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冯霞、陈根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霞,陈根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法执字第00311号申请执行人冯霞被执行人陈根辉本院于2012年7月26日立案执行冯霞;冯霞申请陈根辉、陈根辉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贵民一初字第381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陈根辉、陈根辉应支付申请人冯霞;冯霞案款20300.0元,承担执行费20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03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陈根辉;陈根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贵法执字第003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星 微信公众号“”